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煌松木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县**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4.5元,由原告达县**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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