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阳*、阳秀菊、四川宏**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对被告阳*、阳秀菊、四川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87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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