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3)自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本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本国在银行的存款1107万元。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