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玖龙浆**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民法院(2011)乐*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玖龙浆纸(乐**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165000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费37797元,共计3202797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工行聊城市中支行1611002129022126262账户存款3234400元用于清偿了山东昌**限公司所欠玖龙浆纸(乐**限公司的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民法院(2011)乐*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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