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对被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其诉权之合法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4689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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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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