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巍诉被告天津弘**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原告杨*承担(已交付)。
。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陈**与天津**限公司、华安财产**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马小梦、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华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高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天津市慧**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天津弘**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天津弘**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天津弘**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天津弘**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