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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天津弘**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巍诉被告天津弘**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原告杨*承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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