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刘**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王*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刘**赔偿原告王*车辆损失300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32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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