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李**与被告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所涉及的事实涉嫌犯罪,已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立案,现正在侦查中。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立案时申请缓交,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