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