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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