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王**诉被告天**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赵**、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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