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1160元,同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