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王**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王**、王**、王**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宋*,被上诉人王**、王**的委托代理人黄咏立,原审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