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理处与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理处与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将所使用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11号土地上的废品杂物清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现场进行了调查,现场内存有大量回收物资,场地上建有十五处临时房、棚且均有人员居住。此外,本案判决中,对已大部分拆除的300平米厂房指出”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经本院执行调解,被执行人提出自行腾空场地,清理居住人员及300平米厂房要求申请人一并给予121万元的补偿,并出具不再对300平米厂房提出任何要求的文书。现申请人已将款项支付,被执行人已将场地清空。

本院认为

至此,本案执行项目已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1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理处与被执行人张**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