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与被告殷**、被告涂**、被告久**(天津**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9元,减半收取8334.5元,全部由原告中国民生**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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