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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董*、步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董*、步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代理人范**、谢**,被告董*、步进文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称,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董*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未约定借款用途及期限。被告董*曾正常偿还利息,但2015年3月起,被告董*未再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8000元(以月息2%计算)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转账记录6页为证。

被告辩称

被告董*、步进文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董*系原告多年的上级批发商,双方业务往来频繁。2014年6月初,原告曾因资金紧张向被告董*借款288000元,原告所述的转账实为偿付上述借款。因业务返点之需要,被告董*多次向原告转账,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转账记录14页及批销单4页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董*曾有业务往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4日,原告董*向被告董*转账支付97000元;同年11月2日,分两笔共转账支付94000元;同年11月27日,又转账支付9700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董*多次向原告转账支付了部分钱款。原告主张上述转账系借款而起诉来院。

庭审中,被告董*表示原告曾向其借款,原告向其转账实为偿还该笔债务,其向原告转账实为业务返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银行转账仅能证明其向被告董*汇款的事实,本院无法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二被告以原告转账实为偿还双方其他债务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原告负有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继续举证的责任。现原告主张双方为口头约定,无相应证据作证,本院不予采信。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董*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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