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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业服务中心与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储发**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储发**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储发展**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原告中储发**业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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