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储发**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储发**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储发展**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原告中储发**业服务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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