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干*、段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干*、段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干*及其辩护人李**、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干*在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勐伴街以1000元人民币向老挝籍男子购买了4只熊掌并带回家。同年8月6日11时许,干*电话联系被告人段某某,让其帮忙联系买家欲将熊掌出售。段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确认愿意购买后,干*驾驶摩托车将熊掌运至勐腊县望天树景区附近交予段某某,后段某某驾驶云KE0926号本田黑色轿车将4只熊掌运至勐**机学校以5200元人民币出售给刘某某。8月7日20时许,刘某某乘坐云K80581号尼*黑色轿车运输熊掌至勐腊县勐仑服务区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4只疑似熊掌为食肉目熊科黑熊的四肢,黑熊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黑熊残体的价值为人民币20040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干*、段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三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干*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以1、被告人干*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的行为是临时起意并不是有预谋,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没有犯罪前科;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在一年以下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提出辩护。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干*在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勐伴街得到4只熊掌并带回其家中。同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干*电话联系被告人段某某,让其帮忙联系买家欲将4只熊掌出售。被告人段某某即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确认被告人刘某某愿意购买后,被告人干*驾驶摩托车将4只熊掌运至云南省勐腊县望天树景区附近交予被告人段某某,后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云KE0926号黑色本田牌轿车将4只熊掌运至云南**机学校公厕旁以5200元人民币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乘坐云K80581号黑色尼桑牌轿车运输熊掌至云南省勐腊县勐仑服务区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经云南西**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4只疑似熊掌为食肉目熊科黑熊的四肢,黑熊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原国**业部1996年发布的《**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Ⅱ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16.7倍执行,由于动物四肢是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熊掌又是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部位,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故4只黑熊残体的价值标准为2004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干*、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人彭某某、宋某某、黑*、钟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物证照片、鉴定聘请书、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移交物品清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干*、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被告人干*、段某某在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中系共同犯罪,但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应罪责自负。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被告人干*是经公安机关传唤证传唤到案,并不是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二、被告人干*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三、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四、查获的4只熊掌,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