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邓**及余**、付*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邓**,原审被告余**、付*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鲁甸县人民法院(2015)鲁*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是:2014年6月,付*贵在邓**鲁新国用(2014)第0325号房屋南面修建房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不当造成邓**房屋受损,墙体多处出现裂痕,经邓**申请,云南省**民法院指定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贵新建楼房施工过程中,施工措施不当,是导致邓**家老楼南墙体部分出现破损开裂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邓**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为29427.38元,并用去鉴定费200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付*贵对云正鉴(2015)建鉴字第201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邓**认为,付*贵申请重新鉴定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申请重新鉴定的具体事项不明确,请求依法驳回付*贵重新鉴定的申请。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民事活动中损害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付*贵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邓**房屋受损,侵害邓**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赔偿邓**由此造成的损失。付*贵辩称邓**的房屋受损是因为房屋老旧,房屋建设时规划和设计等指标均不符合国家与地方的现行标准,房屋裂痕系邓**在老房屋上加盖二层所致,且该房屋受损时间系8.03地震期间,不排除系地震所致,邓**房屋受损与其修建房屋没有因果关系,云正鉴(2015)建鉴字第201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科学、不客观、不公正,且邓**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但付*贵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付*贵对云正鉴(2015)建鉴字第201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鲁**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邓**以付*贵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申请重新鉴定的具体事项也不明确为由,请求驳回付*贵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成立,对付*贵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本案付*贵修建房屋施工不当给邓**造成的损失有:受损房屋修复费29427.38元、鉴定费20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49427.38元。邓**主张房屋租赁损失10000.00元,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复印件,也未能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邓**要求付*贵恢复其擅自拆除邓**房屋部分的原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邓**要求余**、付**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邓**经济损失房屋修复费用、鉴定费共计人民币49427.38元;二、驳回邓**对余**、付**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5.00元,邓**负担442.00元,付**负担1093.00元。

上诉人诉称

判决书送达后,付**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5)鲁*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房屋受损与上诉人建房施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采信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云正鉴(2015)建鉴字第201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科学、不公正,依法不应采信该鉴定。被上诉人的房屋系多年前修建的老房屋,该房屋修建时设计为一层,无抗震柱和圈梁,地基基础本身不牢固,加之房屋结构体系不合理,构造措施不完善,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且又加层修建,导致房屋整体下沉、墙体和房屋多处出现裂纹。且经过鲁甸县8.03地震之后成为危房,地震也是该房屋产生裂痕的直接原因,但鉴定意见并未提及其它导致房屋产生裂痕的因素。上诉人修建的房屋基础是几年前就浇筑好的,修建房屋时并未深挖地基。二、一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严重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违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正。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邓**作了服判答辩。

原审被告均未作答辩。

本案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除对原审法院采信云正鉴(2015)建鉴字第201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外,亦对原审判决有异议,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原审法院采信云正鉴(2015)建鉴字第201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判决由付**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恰当。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上诉人付**认为一审法院采信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云正鉴(2015)建鉴字第201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当。经审查,本案在一审诉讼中邓**主张其房屋受损与付**的建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在一审诉讼中邓**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房屋的受损与付**的建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修复加固费用及无法修复重建费用进行评估。一审法院通过邓**提交的照片复印件,并委托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到现场勘验后,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云正鉴(2015)建鉴字第201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经付**质证认为对鉴定书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鉴定意见没有相应的依据,且维修加固费用评估过高,部分费用重复计算。在一审庭审后付**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但在该重新鉴定申请书中由于鉴定项目不明确,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一审法院未同意付**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此,邓**在一审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且该鉴定书系鉴定人员现场实地勘验作出的鉴定,故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并判决付**赔偿因邓**房屋受损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00元,由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