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张**、张**、张**、张**、高琼美与陈**、孙**、中国人民财**市麒麟支公司开发区营销部交通肇事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中刑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理白**人民法院(2015)大中刑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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