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人与陈**等人交通肇事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张**、张**、张**、张**、高琼美与陈**、孙**、中国人民财**市麒麟支公司开发区营销部交通肇事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中刑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理白**人民法院(2015)大中刑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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