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林*甲、林**、林**、林**、林*、林*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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