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某某与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甲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未经登记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女孩张*某某,现年9岁。我们自2007年分居后,孩子张*某某一直随我生活。现请求判决孩子由我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年6000元。诉讼中,原告崔*甲自愿放弃在本案中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针对以上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二页、出生医学证明一张、本院(2009)宣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实其诉讼主张。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共同证实了孩子张*某某系原告崔**与被告张*某所生,出生日期为2006年8月19日。

通过庭审及原告方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崔**与被告张*某于2006年6月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其间于2006年8月19日生育女孩张*某某。双方自2007年11月分居至今,孩子张*某某一直随崔**生活。原告崔**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孩子由其抚养,并由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每年6000元。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张*某仍未到庭应诉。诉讼中,原告崔**自愿放弃在本案中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孩子张*某某系原告崔**与被告张*某所生,双方分居后,孩子张*某某一直随原告崔**生活,孩子应由崔**抚养较为适宜。原告崔**自愿放弃在本案中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属其自由处置自身民事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崔**与张*某所生孩子张*某某由崔**负责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