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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继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施继文不服,口头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施继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施**与被害人文*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2014年6月15日22时许,施**在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田坝小学教师宿舍文*家中,用尖刀刺中文*胸部及身体多处部位,致文*当场死亡。经鉴定,文*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多脏器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施**口头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二审期间又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施**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改判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施**与被害人文*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施**在云南省**坝小学教师宿舍文*家中,用尖刀刺中文*胸部及身体多处部位,致文*当场死亡的事实清楚。同年6月18日施**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DNA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施**对故意杀人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且其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无视国家法律,因感情纠纷即持刀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结合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施**的认罪态度等已对其从轻处罚,故施**的辩护人所提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施**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施**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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