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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安宁**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上诉人安宁德壹**公司(以下简称“德**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马**及德**司均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罗**,上诉人德**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7400元,退还上诉人马**人民币3700元,退还上诉人安宁德壹**公司人民币37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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