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家奖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初中同学,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8月24日生育长女周**。婚后被告去搞传销,女儿出生八个月后才回家,回家后经常到茶室打牌,原告稍加抱怨就挨被告打骂,这样一直持续两三年。期间被告因病住院,原告父亲拿了四万元给被告看病。2012年11月原告检查出患有卵巢囊肿,因生育困难遭被告及其家人嫌弃,原告只得带着孩子外出打工,自2012年12月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被告不但没主动关心原告及孩子,还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现夫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所生孩子周**由原告负责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3、共同债务四万元由被告承担,共同存款两万元由原、被告平分。

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六组证据材料:

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及孩子户口证明各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及孩子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3、宣威**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住院医疗费收据各一张、云南**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一张、彩超报告单六张,用以证实原告2012年11月检查出卵巢囊肿及至2013年9月多次治疗的事实。

证据4、照片一张,用以证实被告婚后出轨的事实。

证据5、网名痴者”与网名自然色”的QQ聊天记录81页,用以证实被告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

证据6、录音碟片一张包括三段录音分别用以证实原、被告2012年12月分居,双方有四万元债务、两万元存款,2012年后被告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4、5、6来源不合法,且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对质证抗辩权的放弃。

根据庭审和对证据的认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24日生育女儿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一个孩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睦相处,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孙某某就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的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对质证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