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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