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赵*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