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两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心小学帐(卡)号8000011860556012内有存款,现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心小学帐号内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对被执**中心小学在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文信用社帐(卡)号8000011860556012内的存款人民币167662.82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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