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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与昆明理工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戈**因与被申请人昆明理工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戈**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任专任教师,学校针对专任教师聘用合同有对应的考核标准,也就是依据《聘用合同》对应考核标准。依据对应考核的标准,再审申请人考核的绩效计分点应为优秀,而被申请人是用非专任教师考核标准和党委文件的考核标准对再审申请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扣发再审申请人98400元工资。原一、二审无视双方争议焦点和基础是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这一基本事实,只谈考核引发争议,认定争议不是法院受案范围,而把再审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排斥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故,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相关规定,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是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引起的争议,根据中**组织部、**事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考核发生的人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判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查证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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