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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段**、段*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及其委托辩护人张**、被告人段**、段*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段**、段**、段**在昆明市盘龙区温馨家园小区10栋9号商铺门口,因琐事与张**、张**、邓某某发生争执打斗,致使被害人张**轻伤一级,张**轻伤二级,邓某某轻微伤。被告人段**、段**、段**于2014年9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和陈述材料,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人证言,刑事和解协议书及被告人段**、段**、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段**、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段**、段**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段**、段**、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亦未作辩解。

被告人段*兵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具有过错;2、被告人段*兵属初犯,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段*兵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段*兵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段**、段**、段**在昆明市盘龙区温馨家园小区10栋9号商铺门口,因琐事与张**、张**、邓某某发生争执打斗,致使被害人张**轻伤一级,张**轻伤二级,邓某某轻微伤。被告人段**、段**、段**于2014年9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段**、段**、段**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段**、段**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和陈述材料,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人证言,刑事和解协议书及被告人段**、段**、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段**、段**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段**、段**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在量刑时将对此予以考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段**、段**、段**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段*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段*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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