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田**申请执行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普洱**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的(2010)普**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向申请执行人陈**、田**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59369.4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自动履行39369.40元。因被执行人李*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报请宁洱县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给予申请人陈**、田**国家司法救助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普洱**民法院(2010)普**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对国家司法救助的款项,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强制执行后,返还政府救助部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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