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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新兴**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航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凤**医院、本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6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云**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林**,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凤**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本诉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诉原告云**航公司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云**航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准予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云南新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9007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44503.5元,由本诉原告云南新兴**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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