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3)耿*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李**申请执行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416800.00元,立案执行后,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黎**的工资账户,但被执行人黎**于2014年10月20日从原工作单位辞职,目前无固定收入,暂无履行能力。经省高院统一查询,被执行人黎**无银行存款。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治县住建局以及临沧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黎**在上述单位没有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李**回告,申请执行人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黎**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耿*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耿法执字第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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