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城国**限公司与云南三**限公司、云县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夏**、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城国**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与被告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云县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公司(以下简称云**公司)、夏**、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被告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杨**,被告夏**及柳**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13年6月24日,原告与三**公司签订《回租租赁合同》和《回租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三**公司的要求向其公司购买设备(即租赁物件)并租回给其公司使用,三**公司同意向原告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物的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租金47203163.68元,租赁期限60个月,自2013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租赁费率为浮动费率6.55%,手续费240万元,租赁保证金240万元,租赁物件留购费20万元等;当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本合同及有关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同日,原告又与云**公司、夏**、柳**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的原告享有的所有债权,金额为47203163.68元,保证份额为主债权的100%;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三**公司又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的原告享有的所有债权,金额为47203163.68元,担保份额为100%;抵押物为机械设备和自有土地,在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三**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但三**公司未按约定完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且自2014年1月3日出现逾期,截止2015年7月3日,尚余租金42441632.85元。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云**公司、夏**、柳**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三**公司支付原告剩余租金42441632.85元(已扣除保证金240万元,截止2018年7月2日),截止2015年7月3日逾期租金的罚息1215405.51元;2、要求被告三**公司支付原告留购费20万元;3、要求被告三**公司对本案所涉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云**公司、夏**、柳**对被告三**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三**公司、云**公司、夏**、柳**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送达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三奇光电公司答辩称: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是有条件的,三奇光电公司没有恶意躲避债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无异议。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租金的计算方式不当,我们认为时间应当计算至本月。因合同履行完毕时间还没有到,我们应当只对已经发生的情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夏**、柳**共同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原告**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长**公司与被告三**公司签订的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1份及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3)第0110-1号《回租买卖合同》1份。用以证明,长**公司与三**公司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约定由长**公司出资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三**公司使用,三**公司按期支付租赁费及留购费等。同时合同还就租赁物的购买、转让款的支付、租赁物的所有权、租金及手续费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做了相应的约定。

第二组证据:1、长**公司与云**公司签订的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号《保证合同》1份;2、长**公司与夏**签订的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1号《保证合同》1份;3、长**公司与柳**签订的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2号《保证合同》1份。用以证明,云**公司、夏**、柳**自愿作为三奇光电公司的保证人,对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项下长**公司享有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组证据:1、长**公司与三**公司签订的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号《抵押担保合同》1份及他项权利证书(登记编号:他项(2013)第408号)1份;2、长**公司与三**公司签订的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1号《抵押担保合同》1份及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2013000019号)1份;3、长**公司与三**公司签订的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2号《抵押担保合同》1份及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2013000020号)1份。用以证明,三**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设备抵押给长**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长**公司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组证据:中**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1份。用以证明,长**公司依据《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向三**公司支付了租赁物的转让价款4000万元。

第五组证据:中**银行网内往来打印单2份。用以证明,三**公司依据《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向长**公司支付手续费、保证金各240万元。

第六组证据:长**公司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用以证明,长**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

被告**公司对上述长**公司提交的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公司对上述长**公司提交的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云**公司认为长**公司收取的手续费240万元无法律依据,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称长**公司无证据证明三奇光电公司存在经营生产恶化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事实。

被告夏**、柳**对上述长**公司提交的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原告长**公司提交的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三奇光电公司、云**公司、夏**、柳**在审理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公司的举证及被告三奇光电公司、云**公司、夏**、柳**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6月24日,长**公司(甲方)与三**公司(乙方)签订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1份,内容为:“鉴于甲方系经中国银**委员会批准,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融资租赁公司,甲方愿按乙方的要求购买有关财产并出租给乙方以收取租金;乙方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甲方出售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乙方自有的物件(下称租赁物);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租回给乙方使用。2-1租赁物的转让款为人民币4000万元。4-1租赁物的所有权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正式转归甲方所有。乙方对租赁物只有占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及处分权。5-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有关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项下之租金包括本金和租赁费,本金和租赁费合计价款为47203163.68元,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每期租赁的租赁费按B种执行:B:浮动租赁费率,即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每期租金的租赁费率为百分之6.55。5-6甲方有权按合同附件向乙方计收手续费人民币240万元,本合同一经生效则手续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5-7A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留购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租赁物及其附属物,留购价为人民币20万元。6-1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60个月,即自2013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止。租赁期限为不变期限,在租期内,乙方不得单方中止、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7-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附件所列的租赁保证金240万元,并在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息。7-2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且承租人清偿所有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归还乙方。7-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当期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必须于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及相关逾期利息,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11-3条约定的相关权利。11-2在租赁期内,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或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费。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C、D······等四种情形。12-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12-2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本合同及有关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12-3本合同成立后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的解除、无效、终止等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或未按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所受损失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13-1乙方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式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人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签订及抵押权、质权的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13-2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未按本合同及附件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或担保人负责清偿……等共计21条合同内容”。合同附件1: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其中:合同5-1条租金支付期次为20期,每3个月支付一次……等;合同附件2:租赁物清单;附件3:租金支付清单。

2013年6月24日,长**公司(甲方)与三**公司(乙方)签订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3)第0110-1号《回租买卖合同》1份,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的《回租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甲方拟向乙方出资购买本合同项下之租赁物,并租回给乙方使用。1-1乙方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物件(详见附件清单,下称租赁物);甲方愿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向乙方购买该租赁物。7-1租赁物的所有权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全部转让给甲方……等共计13条合同内容”。

2013年6月24日,长**公司(债权人)分别与云**公司(保证人)、夏**(保证人)及柳**(保证人)签订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号、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1号、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2号《保证合同》3份,内容均为:“鉴于债权人与三**公司(债务人)已于2013年6月24日签署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的《回租租赁合同》(主合同)。应债务人请求,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债权人同意接受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所有债权,金额为47203163.68元。1-2保证人保证份额为上述主债权的100%。2-1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由债务人承担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3-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届满,并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4-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被宣布到期之日起两年……等共计12条合同内容”。

2013年6月24日,长**公司(抵押权人)与三**公司(抵押人)签订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号《抵押担保合同》1份,内容为:“鉴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已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的《回租租赁合同》(主合同)。抵押人自愿提供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抵押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作抵押担保。1-1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所有债权,金额为47203163.68元。2-1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由债务人承担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2-2当抵押人因主合同被认定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但抵押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抵押人或第三人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它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债权债务的一项持续性担保,在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前,将一直持续有效。4-2抵押人自愿将上述4-1条中所列明的财产以其价值全额或可供抵押的余额抵押给抵押权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债务的担保。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经评估作价,价值全额为74069703.68元,经折抵后抵押的价值为74069703.68元。抵押物的评估作价仅作签署本合同参考之用,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7-1抵押人应于本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与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代理人共同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的正本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9-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或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共计16条合同内容”。合同附件为抵押物(房地产)清单。抵押物名称为云南三**限公司的商服用地,土地座落及地号为100-08-27-3-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云国用2011第87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2666.8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双方在云南省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登记编号为云他项(2013)第408号他项权利证书。

2013年6月24日,长**公司(抵押权人)又与三**公司(抵押人)签订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1号《抵押担保合同》1份,内容为:“鉴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已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的《回租租赁合同》(主合同)。抵押人自愿提供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抵押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作抵押担保。1-1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所有债权,金额为47203163.684元。1-2抵押人担保份额为上述主债权的100%。2-1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由债务人承担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2-2当抵押人因主合同被认定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但抵押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抵押人或第三人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它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债权债务的一项持续性担保,在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前,将一直持续有效。。4-2抵押人自愿将上述4-1条中所列明的财产以其价值全额或可供抵押的余额抵押给抵押权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债务的担保。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经评估作价,价值全额为28420000元,经折抵后抵押的价值为28420000元。抵押物的评估作价仅作签署本合同参考之用,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等共计16条合同内容”。合同附件为抵押物(动产)清单(多*铸锭炉)。双方在云南省**管理局办理了登记编号为临云工商押登201300001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2013年6月24日,长**公司(抵押权人)又与三**公司(抵押人)签订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2号《抵押担保合同》1份,内容为:“鉴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已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的《回租租赁合同》(主合同)。抵押人自愿提供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抵押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作抵押担保。1-1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所有债权,金额为47203163.684元。1-2抵押人担保份额为上述主债权的100%。2-1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由债务人承担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2-2当抵押人因主合同被认定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但抵押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抵押人或第三人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它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债权债务的一项持续性担保,在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前,将一直持续有效。4-2抵押人自愿将上述4-1条中所列明的财产以其价值全额或可供抵押的余额抵押给抵押权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债务的担保。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经评估作价,价值全额为46235483.97元,经折抵后抵押的价值为46235483.97元。抵押物的评估作价仅作签署本合同参考之用,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等共计16条合同内容”。合同附件为抵押物(动产)清单(配套设备)。双方在云南省**管理局办理了登记编号为临云工商押登201300002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3年7月3日,长**公司向三**公司支付转让价款4000万元,三**公司向长**公司支付保证金240万元及手续费240万元。2013年10月17日三**公司向长**公司仅支付了第1期租金2361530.83元,后三**公司未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长**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并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书。

长**公司依据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中“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本合同及有关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之约定要求三**公司向其支付至2015年7月3日期间逾期租金的罚息1215405.51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长**公司陈述其公司主张三**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罚息及留购费等诉讼请求,不要求解除合同,并表示放弃送达费之诉讼请求。另,三**公司、云**公司、夏**及柳**则称长**公司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及收取手续费240万元于法无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3)第0110-1号《回租买卖合同》长**公司与三奇光电公司之间系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长**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2014)3号)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之规定。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3)第0110-1号《回租买卖合同》、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号《保证合同》、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1号《保证合同》、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2号《保证合同》、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号《抵押担保合同》、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1号《抵押担保合同》、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2号《抵押担保合同》均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二、关于长**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的问题。根据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的约定,三**公司应当在2014年1月3日支付第2期2361530.83元租金,但三**公司仅在2013年10月17日(合同约定支付日期应为2013年10月3日)支付了第1期2361530.83元租金后未再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相应的租金。根据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中“在租赁期内,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或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费。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规定,长**公司可以要求三**公司向其支付全部租金,三**公司、云**公司、夏**及柳**称长**公司要求其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于法无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三**公司已向长**公司交纳240万元租赁保证金、租金2361530.83元,根据合同约定三**公司应当向长**公司支付租金为42441632.85元(47203163.68元-240万元-2361530.83元)。故长**公司要求三**公司支付全部租金42441632.85元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关于长**公司要求支付逾期租金罚息的问题。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中“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本合同及有关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因此,长**公司所主张的罚息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而不属于损失。《最**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2013)3号)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2期至第20期租金,应当按照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长**公司支付相应的罚息1215405.51元(自2014年1月4日,共7期租金支付届满时间,分别计算至2015年7月3日)。庭审中,三**公司、云**公司、夏**及柳**对罚息1215405.51元未提出异议,故长**公司要求三**公司支付逾期租金的罚息1215405.51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长**公司要求支付留购费的问题。长**公司与三**公司签订的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5-7A的约定:“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留购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租赁物及其附属物,留购价为人民币20万元。”虽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未届满,但因三**公司的违约行为,长**公司作为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可以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到租赁期届满。根据本案《回租租赁合同》的约定,是否取得涉案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三**公司自主选择的事项,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习惯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系以提供融资、收回租金为主要盈利模式,而不以收回租赁物为交易目的。应当认定三**公司同意对该租赁物进行留购。故长**公司要求三**公司支付留购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五、关于长**公司要求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及送达费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应当由申请人负担,但是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因本案系三**公司违约而产生的诉讼,长**公司因此交纳了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三**公司给长**公司造成的损失。故长**公司要求三**公司赔偿其因申请保全措施而交纳的申请费5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审理中,长**公司放弃对送达费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六、关于长**公司要求享有本案所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及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长**公司与三**公司签订了长金租抵担字(2013)第0110-3号、第0110-3-1号、第0110-3-2号《抵押担保合同》,三**公司将其商服用地、多晶铸造锭炉、配套设备为长**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长**公司依据其公司与云**公司、夏**及柳**签订的长金租连保字(2013)第0110-2号、第0110-2-1号、第0110-2-2号《保证合同》约定,主张云**公司、夏**及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上述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所有债权,金额为47203163.68元。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由债务人承担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长**公司与三**公司、云**公司、夏**及柳**在《抵押担保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作为债权人长**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长**公司与三**公司在国土资源局及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长**公司对他项权利证书及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三**公司的商服用地、多晶铸造锭炉、配套设备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长**公司提出的对三**公司抵押物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长**公司应先以三**公司抵押物变卖后予以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保证人云**公司、夏**及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长**公司提出要求保证人云**公司、夏**及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故云县投资公司、夏**及柳**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三奇光电公司追偿。

七、关于长**公司收取手续费240万元的依据问题。《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三**公司、云**公司、夏**及柳**称长**公司收取手续费240万元于法无据,根据长**公司与三**公司签订的长金租回租字(2013)第0110号《回租租赁合同》约定“甲方(长**公司)有权按合同附件向乙方(三**公司)计收手续费人民币240万元,本合同一经生效则手续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该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回租租赁合同》约定“三**公司交纳给长**公司的手续费240万元一经合同生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三**公司、云**公司、夏**及柳**称长**公司收取手续费240万元无依据,因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加以印证,故三**公司、云**公司、夏**及柳**称长**公司收取手续240万元于法无据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城国**限公司租金42441632.85元(已扣除保证金);

二、被告云南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城国**限公司逾期租金的罚息1215405.51元(截止至2015年7月3日);

三、被告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城国**限公司留购费20万元;

四、被告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长城国**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如被告云南三**限公司未能按时清偿原告长城国**限公司上述款项,则原告长城国**限公司就云南省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编号为他项(2013)第408号《他项权利证书》、云南省**管理局办理登记编号为临云工商押登201300001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临云工商押登201300002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由被告云南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云南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时,由被告云县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夏**、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云县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夏**、柳**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云南三**限公司追偿。

以上被告云南三**限公司、云县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夏**、柳**应给付原告长城国**限公司款项合计43862038.3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1110.19元(长**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公司、云**公司、夏**、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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