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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洁与彝良县楠木煤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彝**木煤矿因与被上诉人解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4)昭中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彝**木煤矿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同日,彝**木煤矿向本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不予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并于2015年6月13日向彝**木煤矿送达《不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彝**木煤矿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彝良县楠木煤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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