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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天江诉祥云县慈生药堂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钱天江诉被告祥云县慈生药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钱天江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钱天江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钱天江撤回对被告祥云县慈生药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2元,由原告钱**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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