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辩护人居云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张*甲为报复隔壁李*甲家,从自家三楼翻墙进入被害人李*甲家三楼,因李*甲家房屋刚建好,未安装房门等,张*甲直接窜入二楼李*甲的房间,当张*甲推开李*甲房间门时,李*甲被惊醒并发出叫声。张*甲便冲上前双手掐住李*甲的脖子,李*甲就用双手抓张*甲的手臂,之后张*甲用右拳朝李*甲的头部击打,打了几拳后,李*甲用电筒照张*甲,张*甲抢过李*甲的电筒丢开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列举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甲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甲是初犯、偶犯,未采取正当手段处理邻里矛盾引发本案,且积极配合调查,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甲未经允许进入有矛盾的邻居李*乙家中,并进入李*乙女儿李*甲的房间,李*甲被惊醒并发出叫声,张*甲便冲上前殴打李*甲,李*甲用电筒照射张*甲,张*甲抢过李*甲的电筒丢开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李**、张**、张**、蔡*甲证言;被害人李*甲陈述;被告人张*甲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形成锁链,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列举的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及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未经主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对主人实施殴打,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即”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对被告人张*甲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量刑。被告人张*甲侵入他人住宅后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人轻微伤,根据被告人张*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