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明诉被告潘**、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明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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