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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1、张X2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X2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张X2及辩护人焦跃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4日20时许,泸西**卖局执法人员在泸西**衣村委会红石岩村路段查获张X2驾驶车牌为云DQ6XXX的解放牌轻型货车非法运输烤烟,后经过磅秤量其车内共有初烤烟叶1503公斤,张X2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证明,经调查得知烤烟系张X1所有,具体包括张X1、陈XX、黄XX、刘XX家自种的以及张X1向*XX、张**、张X4三家购买的。经泸西**卖局出具证明,被告人张X2、张X1未到云南省泸西**卖局办理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手续,经鉴定,被告人张X2、张X1涉嫌非法经营的烤烟价格为7316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张X2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烤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张X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对他们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X1的辩护人焦**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1犯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张X1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第一、被告人张X1具有自首情节,且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第二,被告人张X1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非法运输烤烟是为了帮亲戚填补合同;第三、本案涉案烤烟数量较小,且大部分烟叶是张X1自己家的和亲戚家的;第四,被告人张X1的家属愿意代替张X1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X1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X2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解放牌轻型货车云DQ6XXX非法运输烤烟至泸西县白水镇果衣村红石岩路段时,被泸西**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烟草执法人员从轻型货车云DQ6XXX上查获的初烤烟叶经称量净重1503公斤。经查,被查获的1503公斤烤烟系被告人张X1所有。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张X2处查获的1503公斤烤烟价值人民币7316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泸西县烟草专卖局于2015年9月15日移送至泸西县公安局,该局于同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2.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2系泸西县烟草专卖局执法大队于2015年9月14日20时许,在泸西**衣村委会红石岩村路段当场查获。被告人张X1于2015年9月15日14时许主动到泸西县公安局投案。

3.证人张X4的证言,证实前几天,他叔叔张X1找到他,问家里是否有烤烟,他说有,可以拉去评。接着他就回家把剩下的烤烟全部捆好用牛车拉到张X1家,当时张X1家没人,他下完烤烟后打电话告诉了张X1。之后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

4.证人张X3的证言,证实张X1是他的叔叔。前两天,他家有些剩下的烤烟,就去找张X1说能否想办法帮他卖掉。张X1说等其问问。过了一天,张X1找到他说烤烟可以卖了。之后他就去田里了,等他回到家时,发现家里的一百公斤烤烟不在了。他就去张X1家问,当时张X1没在,其妻子说张X1到他家拉过烤烟。张X1拉的烟都是初级烤烟,全部都是下部烟,是烟站评剩的。

5.证人万XX的证言,证实张X1是他舅舅。前段时间他去烟站卖烤烟,剩下一部分烤烟烟站不要,他就拉回来堆在家里。有一天晚上张X1到他家吃饭,看见堆着的烤烟,就问这些烤烟给是卖不掉,他说这些烤烟不值钱。张X1说其表姐那里不知道是否卖得掉,他说可以带去卖。后来张X1就来他家把烤烟拉走了。

6.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七、八天前的早上,他们村的张X1来到他家问是否有烤烟,他说有并带着张X1去看烤烟,看了之后,张X1以12元每公斤的价格向他购买了81公斤烤烟。他还把自己的一百多公斤烤烟叫张X1帮忙带去卖。之后他用拖拉机把烤烟送到了张X1家。

7.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张X1是他们村子的,半个月前,张X1来到他家问是否还有烤烟。他们谈了以后张X1以9元每公斤的价格向他购买了50公斤烤烟。

8.证人翟XX的证言,证实张X1和她是一个村子的。今年9月初,她把家里不好的烤烟捡了丢掉,张X1说不要丢,捡捡还可以卖,之后她就以8元每公斤的价格卖了50公斤烤烟给张X1。

9.证人秦XX的证言,证实他丈夫李XX是张X1的老表。十多天前的一天11时许,张X1来到她家,说他拉来帮她家填合同的烤烟在白水被烟草执法人员查获了。那天她就和张X1一起来到泸西**卖局,之后张X1也被抓了。她家去年以前是种烤烟的,而且种的也多。后来他们一家人去广东打工,就没有种。她家有7亩烤烟的收购合同数字。2015年7月份她从广东回到家,村子里评烤烟的人来她家说,7亩烤烟的合同要填满,不然明年就不给她家烤烟合同。她就打电话给张X1叫他帮忙拉点烤烟来他们烟站卖,填填她家的合同数字,张X1就答应了,之后张X1的侄子张X2开车拉烟过来白水这边就被烟草执法的查获了。

10.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X2对被查获的车辆、烤烟进行了指认。

11.鉴定意见及告知,证实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X2非法运输的初烤烟叶1503公斤,价格为73166元。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X2处扣押白色货车云DQ6XXX一辆,烤烟1503公斤。后公安民警将白色货车云DQ6XXX发还给了张X5。

13.证明,证实云南**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被告人张**、张X2均未到云南**草专卖局办理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手续。

14.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从被告人张X2处扣押的1503公斤初烤烟叶为有等级的烤烟100%。

15.云南省泸西**卖局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称量记录、过磅记录表、立案报告表、撤销立案报告表、调差终结报告、移送物品清单、案件移送函,证实泸西**卖局对被告人张X2非法运输烤烟的白色货车云DQ6XXX进行勘验,勘验后查获一些烤烟,经过磅称量净重1503公斤。泸西**卖局对该案进行立案,后因该案涉案金额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该局撤销了该案,并将案件移送泸西县公安局处理。

16.委托处理书、云南**草专卖局处理决定书、案件移送函,证实泸西县公安局委托泸西**卖局处理被告人张**、张X2涉嫌非法经营的1503公斤初烤烟叶,泸西**卖局依法对涉案烤烟1503公斤作没收处理,烤烟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库。

17.被告人张X1的供述,证实烟草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4日从张X2车上查获的烤烟,一部分是他家自己的,一部分是亲戚张**、张**家的,一部分是万小勇家的,一部分是他向其他人购买的,其中陈XX家买了180多公斤,黄XX家买了200多公斤,刘XX家买了220多公斤。他和张X3*、张**、万小勇家的烤烟有八、九百公斤。这些烤烟是他叫侄儿子张X2拉到白水去评的。

18.被告人张X2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14日晚上他在烤棚那里遇到他三叔张X1。张X1叫他帮忙开车送点烤烟到泸西县白水镇,他说没有时间,张X1说不怕,一会就回来了,张X1又说回来给他400元的工钱,他当时就答应了。张X1说把车开进白水镇的路口上,然后打电话给其,其会叫人来接他。随后他就到张X1家路口开着一辆车牌号为云DQ6XXX白色的解放牌微卡小货车往白水方向走,走了一个小时左右,来到泸西**衣村委会的地界上,就被泸西**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了,经称量从车上查获的烤烟净重1503公斤。

上列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X2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收购、运输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张X2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张X2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X2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的辩护人焦**认为被告人张**涉案烟叶数量较小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X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张X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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