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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陈*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2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兰花、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陈*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12月5日生育女儿陈*某,现就读于华**三中学初一。婚后,双方在华宁县经营方太电器、美韩橱柜,后因城市规划,经营场地被占用,为维持家庭,2013年其改行做服装生意。2015年9月,陈*想做生意,其觉得不可行故不同意,陈*就叫其分出一半家庭财产,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同年10月,陈*坚持要去浙江考察,双方再次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于同年11月12日带着女儿在外租房居住。后因财产分割问题,陈*还多次打电话与其争吵,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请求判决准予与陈*离婚;婚生女陈*某由其抚养,其自行承担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陈*口头辩称,其目前患有糖尿病、皮肤病、双侧股骨头坏死,不符合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底相互认识后于2002年1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2月5日生育一女陈某某,现就读于华**三中学。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0月底,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王某某遂带着女儿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6年2月29日,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陈*目前患有糖尿病、银屑病、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肢体残疾等级为三级。2016年3月,陈*到北京医治银屑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相互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冷静、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共同营造和谐、文明、平等、完整的家庭关系,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缺乏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现陈*患有多种疾病,王某某更应给予陈*关心、支持,尽到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以利于陈*的病情恢复。王某某请求判决准予与陈*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交纳即81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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