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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二女:长子王*甲15岁,长女王*乙11岁,次女王*丙9岁,次子王*丁6岁。双方于2012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家庭共同财产有土木结构瓦房一间,摩托车一辆,杉树一片,桐果树两片,一台碾米机,一台彩电,一张供桌,一个五门柜及生活用品若干。由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亲朋好友的劝导下于2010年外出务工,可在外打工期间被告依然用刀要杀我,于2010年农历7月回到老家,在家抚养四个孩子及管理家务,后因被告无端怀疑,又外出打工,因没有文化,被骗进黑厂,后逃出,被告不闻不问。2015年3月原告回家后被告还是老样子。原告与被告生活了十多年,身体受了若干摧残,和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长子王*甲、长女王*乙由被告抚养,次子王*丁、次女王*丙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在外打工时原告生病,后来原告回来就不知道去哪里了。今年3月份回来后又出去。现在是原告在外面有外遇了才起诉离婚的,其不同意离婚。

原告熊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已登记结婚,双方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被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申请证人王**出庭作证。证人王**出庭作证称,被告王某某没有错,原告生病为了治病,被告将牛都卖了,因为在外打工原告生病,原告才回来的,回来后她就外出,不知道去了哪里,后来就起诉离婚。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无异议;对于证人王**的证言,原告认为该证人与被告是亲属关系,且该证言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被告无异议,且原告也认可双方补办过结婚登记,能够证明双方于2012年4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人王**的证言,因证人王**与证人王某某是亲属关系,且其证明内容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核实该证言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二子二女:2001年7月3日生育长子王*甲,现在丘北**中学读书;长女王*乙,现年11岁,次女王*丙,现年9岁,现均在丘北**交小学读书;次子王*丁,现年6岁。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经法庭组织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十余年,婚后生育二子二女,双方感情基础是好的。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和谐,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增进沟通、互相谅解、互相关心、互相信任,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起诉主张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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