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安*,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30日,被告丈夫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日1%。原告当日从银行取出现金100000元交付给陈**。自2014年11月30日,陈**均按约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至2015年8月30日止。陈**于2015年9月11日死亡,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与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口头答辩,我不认识徐静,陈**已死亡,原告所述借款应提交转款凭证,利息按借条约定处理,如无约定,不应承担,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与陈**的婚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与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借条1张,用以证明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约定借款额日1%的违约金的事实;4、银行流水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在银行取款100000元的事实;5、短信记录复印件5份;6、电子银行账户明细,证据5、6用以证明陈**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否交付陈**不清楚;证据5、6每月支付3000元无异议,因陈**已死亡,我认为还的是本金。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依据证据3借条载明系现金支付,证据4系对证据3的印证,其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6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依据短信记载内容,支付的应为利息,原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刘**与陈**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30日,陈**向原告徐*出具借条:今向徐*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现金支付),如到期无法归还,原(愿)承担借款额日1%违约金,直至借款全部偿还为止。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8月30日止,陈**每月均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陈**于2015年9月11日死亡,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陈**之间借款发生在被告刘**与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陈**生前向原告所借之款,被告刘**不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陈**向原告所借之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利息的主张,借条中虽未约定利息,陈**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8月30日止,每月均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应视为口头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2015年9月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陈**生前向原告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