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吕**、个旧**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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