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杨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职业学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业学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职业学院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