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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