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龙*保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张*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XX号XXX房产。现该案已审结,并已生效。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张*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XX号XXX房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