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湛江市某建筑公司、湛江市某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湛江市某建筑公司、湛江市某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2元,减半收取16241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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