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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合总公司、中国牧**总公司、中国**公司、中国**)公司、中国**展总公司、海口**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94-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辖,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合总公司、中国牧**总公司、中国**公司、中国**)公司、中国**展总公司、海口**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公证处作出的(93)市证经(1)字第83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义务500万元及利息。在本院接受指定管辖之前的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已先后受偿执行债权人民币612763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本案尚未执行的给付义务标的额予以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被执行人中国牧**总公司先后向本院提存用于履行给付义务的执行款项1584685.0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划转70万元,尚余884685.01元),余下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165076.99元则经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扣划。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南省分公司请求划转上述提存及强制执行的款项,以实现生效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执行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团)总公司向本院提存的用于履行给付义务的执行款项884685.01元及本院依法扣划的165076.99元,共计10497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清偿债务;

二、海口市公证处(93)市证经(1)字第83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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