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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海青犯非法收购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和被告人陈**非法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犯非法收购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和被告人陈**非法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1月18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审判期间法律适用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被告人海*、陈*的刑事责任,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海美检公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对被告人海*、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海*、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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