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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诉梁大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女诉被告梁*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女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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