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女诉被告梁*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女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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