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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梅业与庞**、邓**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梅*与被告庞**、邓**、庞**、莫**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庞**、邓**、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莫**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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