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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宏诉被告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原告黄*宏于2015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黄**负担34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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